成功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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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财产纠纷·大额股权分割+债务厘清案
委托人陈先生(男,45岁)与林女士(女,42岁)于2012年结婚,婚后共同经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,陈先生持股60%,林女士持股40%,公司资产约800万元。2024年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合分居,林女士于2024年11月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主张:判决离婚、公司股权平均分割、分割沈阳市2套房产及1辆豪车、要求陈先生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万元(林女士私自向其姐姐借款,未用于家庭)。陈先生认为公司系其婚前创业积累、婚后共同经营,股权不应平均分割,且200万元债务系林女士个人债务,遂委托王勇律师代理应诉。
1. **区分股权性质,精准界定分割范围** * 调取公司工商档案、验资报告、股权变更记录、婚前财产协议(陈先生婚前持股40%,婚后增资至60%),证明:40%婚前股权系陈先生个人财产,婚后增资20%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。 * 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,确定公司总资产800万元,总负债150万元,净资产650万元,陈先生60%股权价值390万元(其中260万元属个人财产,130万元属共同财产)。 2. **甄别债务性质,排除虚假共同债务** * 针对林女士主张的200万元债务,要求其提供借款合同、转账记录、资金用途证明。 * 经调查发现:借款系林女士与其姐姐恶意串通,转账后立即转回其姐姐账户,未用于家庭生活、公司经营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,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林女士个人承担。 3. **平衡财产分割,维护经营稳定性** * 提出股权分割方案:陈先生继续持有公司全部股权,向林女士支付共同股权对应补偿款130万元;避免股权平均分割导致公司经营僵局,保护公司及员工利益。 * 房产、车辆分割:2套房产(价值合计320万元)、豪车(价值80万元),按公平原则分割,陈先生分得1套房产及车辆,向林女士支付差价120万元。 4. **庭审抗辩+调解协商,实现利益最大化** * 庭审中重点论证股权性质、债务虚假性,提交资产评估报告、银行流水、公司经营记录等证据,驳斥林女士不合理诉求。 * 考虑公司经营连续性,在法院主持下与林女士协商,适当提高补偿金额,促成双方达成一致。
意外险无证驾驶拒赔·二审逆转胜诉案
委托人周先生(男,32岁)于2023年8月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保额80万元,保险期间1年。2024年2月15日,周先生驾驶摩托车(无证驾驶)在苏家屯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当场死亡。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先生无证驾驶、未戴安全头盔,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周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“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,属于保险条款免责情形”为由拒绝赔付。家属不服,于2024年5月委托王勇律师代理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家属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,王勇律师继续代理二审。
1. **二审聚焦免责条款效力,推翻一审判决** * 全面审查一审证据,发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“无证驾驶免责”条款未加粗、未加黑提示,投保单无周先生本人签名(系保险业务员代签),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周先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。 * 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、《保险法》司法解释二第11条,主张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而无效。 2. **区分免责情形与事故因果关系,弱化拒赔理由** * 分析事故原因:周先生系单方事故摔倒致死,无证驾驶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、唯一原因(事故路段坑洼、雨天路滑、未戴安全头盔均为因素)。 *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97条、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,主张格式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,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无证驾驶一概免责。 3. **完善证据,强化理赔请求合理性** * 补充提交保险费缴费记录、事故现场照片、尸检报告、户籍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,证实保险合同关系、被保险人死亡事实及家属主体资格。 * 检索类案判例,提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生效判决,支持“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”的代理观点。
未签劳动合同·双倍工资差额+社保补缴案
委托人张先生(男,28岁)于2023年5月入职沈阳某广告公司,担任设计师,双方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,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、未缴纳社会保险。张先生工作至2024年5月,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(2024年3—5月工资2.1万元)、拒绝缴纳社保,提出离职,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、拖欠工资、补缴社保。公司拒绝,称张先生系兼职人员、不存在劳动关系。2024年6月,张先生委托王勇律师代理劳动仲裁。
1. **确认劳动关系,奠定维权基础** * 收集劳动关系证据:工作证、考勤记录、工作群聊天记录、设计作品交付记录、工资转账记录(公司法人每月固定转账7000元)、同事证言。 * 依据劳社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1条,从主体资格、管理从属关系、劳动业务组成三方面,论证双方系全日制劳动关系,非兼职关系。 2. **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** * 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,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,应支付2023年6月—2024年4月(共11个月)双倍工资差额:7000×11=77000元。 3. **追讨拖欠工资+社保补缴** * 提交工资流水、离职证明,证明公司拖欠2024年3—5月工资2.1万元。 * 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58条、第60条,要求公司补缴2023年5月—2024年5月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。
数额认定争议·缓刑+轻刑辩护案
委托人王某(男,36岁)系沈阳某豪华品牌4S店维修部主管,负责维修工单审核、配件采购、维修质量验收。2022年1月—2024年3月,王某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收受配件供应商李某、张某给予的“好处费”,共计28.6万元,为供应商提供配件验收优先、放宽质量标准、增加采购量等便利。2024年4月,供应商李某案发,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.6万元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,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—2年,不适用缓刑。王某家属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辩护。
1. **精准拆解涉案数额,剔除合法款项** * 全面阅卷、会见王某,核实每笔款项性质:其中3.2万元系供应商支付的王某代为垫付的配件运输费、差旅费,属合法费用,不应计入受贿数额。 * 提交垫付费用凭证、聊天记录、转账备注,向检察机关申请核减数额,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25.4万元。 2. **论证从轻量刑情节,争取缓刑适用** * 法定从轻情节: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,系坦白;自愿认罪认罚,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;主动全额退赃,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。 * 酌定从轻情节:王某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;主观恶性较小(系被动收受,未主动索贿);工作期间表现良好,4S店出具谅解书,请求从轻处罚。 * 依据《刑法》第163条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、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。 3. **类案检索+社区矫正评估,强化缓刑可行性** * 检索辽宁省及沈阳市类似案例,提交多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后适用缓刑的生效判决。 * 协助王某家属办理社区矫正评估手续,王某户籍地司法局出具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》,同意接收王某进行社区矫正。
主观无故意·证据不足不起诉案
委托人陈某(男,29岁)系沈阳某合资品牌4S店维修工,2019年8月—2024年2月,其所在维修班组组长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配件供应商贿赂55万元,分给陈某6.8万元。2024年3月,赵某案发,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立案侦查,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明知赵某受贿仍参与分赃,构成共犯,拟提起公诉。陈某否认明知,称系赵某以“班组奖金”名义发放,自己未参与受贿行为、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遂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辩护。
1. **论证无共同受贿故意,不构成共犯** * 会见陈某、查阅卷宗,发现:供应商仅与赵某对接,陈某未参与受贿协商、未收受供应商直接款项;赵某分给陈某钱款时明确称“班组绩效奖金”,陈某有理由相信系合法收入。 * 无证据证明陈某与赵某有受贿通谋、明知系贿赂款仍收取;陈某作为普通维修工,无配件采购、验收决定权,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利,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构成要件。 2. **区分个人行为与班组行为,厘清责任边界** * 提交4S店薪酬制度、班组奖金发放记录,证明班组存在绩效奖金发放惯例,陈某收取1.8万元符合奖金发放形式,无证据证明系贿赂款。 * 赵某受贿系个人行为,陈某未参与、不知情,仅被动接收所谓“奖金”,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 3. **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,争取无罪结果** * 向检察机关提交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》,详细论证陈某主观无受贿故意、客观无受贿行为、不构成犯罪。 * 补充提交4S店同事证言、陈某工作表现证明,证实陈某为人正直、工作认真,无违法违纪记录。
刑事辩护成功辩护案例
当事人因涉嫌刑事辩护被起诉,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家属找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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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代理典型案例分析
本案涉及民事代理领域,当事人需要专业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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